问:我公司自行开发的商业街,街区内灯箱、厦门招牌制作安装工程由某广告设计公司承接,对于此项工程对方应出具广告业发票还是建筑安装发票?而且我公司商业街成本已结转,如开具工程款发票,成本结转后是否同样可以计入开发成本?如果可以开发成本的二级明细应是哪一个呢?
答:(1)根据营业税法相关规定,如果广告设计公司承接的只是街区内灯箱、招牌制作安装工程,那是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,应该开具建筑业发票;如果该广告设计公司同时还承担街区内灯箱、招牌广告内容制作的工作,那应该就制作广告内容这部分劳务金额开具广告业发票。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该广告设计公司同时承接上面提到的两种营业税应税劳务,就应该两项劳务分别开具发票,否则应就两项劳务金额之和从高计算交纳营业税。
(2)根据国税发[2006]31号文件第八条中规定,街区内灯箱、招牌属于商业街的配套设施开发,可以计入开发成本。根据承包企业提出的“工程价款结算账单”承付工程款时,借记“开发成本--配套设施开发”,贷记“应付账款--应付工程款”;完成并验收合格后,按实际成本,借记“开发产品--商业街”,贷记“开发成本”。
(3)根据《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》中对第401号科目“开发成本”的相关规定,“开发成本”科目应按开发成本的种类,如“土地开发”、“房屋开发”、“配套设施开发”和“代建工程开发”等设置明细账,并在明细账下,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(一般根据需要按以下六个项目设置二级明细:1.土地征用及动拆迁补偿费2.前期工程费3.建筑安装工程费4.基础设施费5.公共配套设施费6.开发间接费)。
街区内灯箱、招牌的制作安装工程费用我们认为应该计入“配套设施开发”科目下“公共配套设施费”二级明细核算。